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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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 郭阿秀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夢漣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37,6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6元。因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如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日後經駁回確定後,應於確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