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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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明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裁判確定前犯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明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且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