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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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和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和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和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於民國100年5月4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2年9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月1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