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葵上列被告吳俊葵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6589號、第27105號、第27106號、第3276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已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另犯詐欺他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6205號),嗣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繫屬本院。則被告所犯本案及他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是認就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部分有與他案合併審理、調查證據必要,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