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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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55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微量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成分之咖啡包壹包(驗餘淨重肆點貳柒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聲請書誤載為霧峰分局,應予更正)員警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林聖傑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MDA及Pentylone各1次,並扣得含微量第二級毒品Pentylone之咖啡包1包。而被告經依本院107年度毒聲字第422號裁定令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12月19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前開扣案之咖啡包,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Pentylone成分,已無法與咖啡包內其他成分剝離,是應視為被查獲之毒品,係違禁物品,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2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106年11月28日晚間11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
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MDA及Pentylone各1次之犯行,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42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予以釋放,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107年度毒聲字第422號裁定、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556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而被告經警於106年11月28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號前,扣得其所有之毒品咖啡包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成分,驗餘淨重4.2778公克之情,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2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61200012號鑑驗書、106年度安保字第1837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毒品咖啡包1包內有無法析離之微量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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