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華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緩字第11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3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6」商標之桌上遊戲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邵華琴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2月23日確定,於108年2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押之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6(詳106年度偵字第33185號卷第39頁之107年度保管字第3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又扣案物為「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者,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因無主刑之存在,始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必要,若扣案物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時,檢察官本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各該違禁物、專科沒收等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再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11月11日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318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2月23日確定,嗣於108年2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執行卷宗屬實。又本件扣案之桌上遊戲1件,經鑑定結果係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6」商標之商品,有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仿冒(盜版)品鑑識報告及附件照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在蝦皮拍賣網站販賣上開仿冒商標物品等情,亦經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蝦皮拍賣網站被告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賣場、訂單明細、寄貨資訊等網頁列印資料、中國信託銀行ATM轉帳明細表、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6年7月10日樂購蝦皮字第0170710005號函送之會員帳號資料、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4日全管字第0207號函及檢送訂單寄件配送資料、扣案物品照片等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屬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係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為聲請依據,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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