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25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卓志堅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之確定判決(99年度訴字第10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是聲請再審之人如有違背上開法定程式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卓志監 對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0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敘述理由,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即就上開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黃震岳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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