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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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鍾朝喜 被告 林景鴻
登昱銘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孟芬
登坤雄 被告 楊皓翔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程傑 上列被告登昱銘、楊皓翔因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0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王振佑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