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桂達選任辯護人劉燕萍律師
石家昇 吳國豪 林沁憲 許家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2146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六)段倒數第一、二列之記載「諭知被告5人應於緩刑期間前1年內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應更正為「諭知被告5人應於緩刑期間前6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