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於九十六年一月九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九五○九○四三七四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九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五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又因犯傷害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被告所涉前開竊盜、偽造文書及傷害等罪再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一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六年一月九日法矯字第○九五○九○四三七四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四月七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三月四日等情,有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九號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一○○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一月九日法矯司字第○九六○九○五○四九號函及所附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雖誤認受刑人僅係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而未正確記載受刑人現在執行之案件及刑期,惟聲請人提出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既屬正當,自仍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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