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6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695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7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于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48號、第508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高于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高于雁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各該財物得手。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高于雁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就事實欄一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竊盜犯行,係於密接之時
間,在同一地點,竊取告訴人 黃淑 敏擔任店長所管領之財物,其先後所為竊盜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竊盜行為。
㈢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蔑視他人財產權,所為殊無
可取,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城市綠洲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行為方式│被害人│所犯法條│證據│主文│├──┼───┼────┼────────┼───┼────┼───────┼──────┤│一│104年│桃園市中│徒手竊取 黃淑敏 管│黃淑敏│刑法第32│1.告訴人黃淑敏│高于雁犯竊盜│││2月28│壢區中華│領之品牌DISCOVER││0條第1│於警詢時之證│罪,處拘役肆│││日晚間│路二段50│Y200羽絨睡袋(││項│述(見105年│拾日,如易科│││7時4│8號「城│型號AS14127號)│││度偵字第2248│罰金,以新臺│││分許(│市綠洲」│1個(價值新臺幣│││號卷,下稱偵│幣壹仟元折算│││起訴書│商店│〈下同〉4,550元│││卷①,第7至│壹日。│││誤載為││),得手後離去。│││10頁)。││││「7時│││││2.監視錄影畫面││││許」)│││││(見偵卷①第│││││││││12頁)。│││││││││3.監視錄影光碟│││││││││(見偵卷①第│││││││││32頁)。││├──┼───┼────┼────────┼───┼────┼───────┼──────┤│二│104年│桃園市中│徒手竊取黃淑敏管│黃淑敏│刑法第32│1.告訴人黃淑敏│高于雁犯竊盜│││3月16│壢區中華│領之單人保暖睡袋││0條第1│於警詢時之證│罪,處拘役參│││日中午│路二段50│內套AREACTEX1個││項│述(見偵卷①│拾日,如易科│││12時15│8號「城│(價值2,280元)│││第7至10頁)│罰金,以新臺│││分(起│市綠洲」│,得手後離去。│││。│幣壹仟元折算│││訴書誤│商店││││2.監視錄影畫面│壹日。│││載為「│││││(見偵卷①第││││16分」│││││12頁)。││││)許│││││3.監視錄影光碟│││││││││(見偵卷①第│││││││││32頁)。││├──┼───┼────┼────────┼───┼────┼───────┼──────┤│三│104年│桃園市中│接續徒手竊取黃淑│黃淑敏│刑法第32│1.告訴人黃淑敏│高于雁犯竊盜│││12月8│壢區中華│敏管領之女四面彈││0條第1│於警詢時之證│罪,處拘役伍│││日上午│路二段50│保暖修身靴型長褲││項│述(見偵卷①│拾日,如易科│││11時38│8號「城│1件(價值2,480│││,第7至10頁│罰金,以新臺│││分許起│市綠洲」│元)、鈦金屬雙層│││)。│幣壹仟元折算│││至同日│商店│杯1個(M,型號│││2.監視錄影畫面│壹日。│││中午12││T-8104,價值1,1│││(見偵卷①第││││時42分││90元)、任意咖啡│││12、13頁)。││││許止(││杯1個(型號LF42│││3.監視錄影光碟││││起訴書││39,價值280元)│││(見偵卷①第││││誤載為││、20D充氣枕頭1│││32頁)。││││「下午││個(價值1,280元│││││││1時許││),得手後離去。│││││││」)│││││││├──┼───┼────┼────────┼───┼────┼───────┼──────┤│四│105年│桃園市中│徒手竊取店內奇異│ 羅竣方 │刑法第32│1.被害人羅竣方│高于雁犯竊盜│││2月21│壢區中華│果16顆、 橘子 11顆││0條第1│於警詢時之證│罪,處拘役貳│││日上午│路一段39│、芭樂7顆、棗子││項│述(見105年│拾日,如易科│││9時30│0號「百│14顆(價值約850│││度偵字第5085│罰金,以新臺│││分許│珍水果行│元)得手。│││號卷,下稱偵│幣壹仟元折算││││」商店││││卷②,第11至│壹日。││││││││12頁)。│││││││││2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②│││││││││第18頁)。│││││││││3.監視錄影畫面│││││││││、現場暨贓證│││││││││物蒐證照片(│││││││││見偵卷②第19│││││││││至22頁)。│││││││││4.監視錄影光碟│││││││││(見偵卷②第│││││││││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