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十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土地銀行嘉義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零叁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圓貳拾陸萬叁仟肆佰陸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陸佰叁拾伍元,折合新臺幣柒仟玖佰零伍元。又原告起訴狀復未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是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馮保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B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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