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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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勞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准許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聲字第5號聲請人 林家稜 聲請人 李楷模 聲請人 黃麗娟 聲請人 林美華 聲請人 陳曉琪 聲請人 張玉花 聲請人 石宓 主聲請人 張淑雅 聲請人 徐淑婉 聲請人 郭沛縈 聲請人 陳淑芬 聲請人 官怡君 聲請人李佳樺聲請人賴世珍聲請人陳慶偉聲請人 蔡義雄 聲請人 張宜傑 聲請人 蘇妙真 聲請人 游秋萍 聲請人 呂佳蓉 聲請人 翁志榮 聲請人 葉青旺 相對人嘉義縣太保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董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件嘉義縣社會局於中華民國101年09月10日嘉縣社勞資字第1010035905號函所附之嘉義縣社會局於101年08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成立:「資方(即相對人)同意勞方(即聲請人)所請求資遣費及年終獎金金額」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家稜等人任職於相對人嘉義縣太保市公所提供勞務,嗣雙方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1年08月22日在嘉義縣社會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所請求資遣費及年終獎金金額。惟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今未履行其義務,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如附件嘉義縣社會局於101年09月10日嘉縣社勞資字第1010035905號函所附之嘉義縣社會局101年08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查,兩造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所請求資遣費及年終獎金金額。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相對人迄今既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關於法院應駁回聲請強制執行裁定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見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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