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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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告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9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諸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2項、第77之2條第1項規定,並依卷附嘉義巿地政事務所檢送本院之買賣登記申請書及賣賣契約書,就原告先位聲明之數項標的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13,900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原告僅繳納10,900元,尚欠27,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編│建號│訴訟標的價額││號│(嘉義巿太平段)│新臺幣(元)│├─┼────────┼───────────┤│1│1401│1,224,700│├─┼────────┼───────────┤│2│1403│752,900│├─┼────────┼───────────┤│3│1404│900,000│├─┼────────┼───────────┤│4│1405│936,300│├─┴────────┼───────────┤│合計│3,8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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