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7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12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3月1日第1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5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7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9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5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唐奇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