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44、5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被告詠騏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己○○被告癸○○被告 易伸昌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子○○被告壬○○前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戊○○律師被告 長長 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丑○○選任辯護人庚○○律師被告建屏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辛○○被告丙○○被告 廣翔 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寅○○被告 陳承敏 選任辯護人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359、5427、5923、5924、1148、1149、1150、1151、1152、1153、1154號)及追加起訴(94年度偵字第5956、6011號、95年度偵字第2553、2555、2556、2557、2558、2559、2560、2562、2564、2566、2567、262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癸○○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壬○○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丑○○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丙○○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承敏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詠騏營造有限公司易伸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長長營造有限公司、建屏營造有限公司及廣翔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丁○○為 三井 土木包工業之代表人;甲○○為詠騏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癸○○為恆冠土木包工業之代表人;壬○○為易伸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丑○○為長長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丙○○為建屏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陳承敏為廣翔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丁○○、甲○○、癸○○、壬○○、丑○○、丙○○及陳承敏與卯○○、 黃銘嘉 、辰○○(此三人均由本院另行審理),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協議由內定之廠商得標,其他廠商以不為價格競爭之方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鄉公所,圍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工程。
二、證據:㈠被告丁○○、甲○○、癸○○、壬○○、丑○○、丙○○及
共同被告即證人卯○○、黃銘嘉、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暨被告丁○○、甲○○、癸○○、壬○○、丑○○、丙○○、詠騏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己○○、易伸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子○○、長長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建屏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辛○○及廣翔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寅○○於本院訊問時之陳述。
㈡卷附南州鄉公所開標之「七塊社區道及相關設施改善工程」
、「同安村道路AC改善工程」紀錄各1份;新園鄉公所開標之「內庄、新園村巷道改善」、「港墘村巷道排水改善工程」、「烏龍排水清理疏浚工程」、「新園往五房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五房社區牌樓改善工程」、「南龍村排水工程」紀錄各1份;麟洛鄉公所開標之○○○鄉○○村○○道路工程」、○○○鄉○○○○道路工程」、「新田村巷道改善工程」紀錄各1份;南州鄉公所開標之「二高南州林段平面道路綠美化工程」紀錄各1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丁○○願受有期徒刑6月及緩刑2年之宣告。
㈡被告甲○○願受有期徒刑7月及緩刑2年之宣告。
㈢被告詠騏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之宣告。
㈣被告癸○○願受有期徒刑7月及緩刑2年之宣告。
㈤被告易伸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之宣告。
㈥被告壬○○願受有期徒刑6月及緩刑2年之宣告。
㈦被告長長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之宣告。
㈧被告丑○○願受有期徒刑7月及緩刑2年之宣告。
㈨被告丙○○願受有期徒刑6月及緩刑2年之宣告。
㈩被告廣翔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之宣告。
被告陳承敏願受有期徒刑7月及緩刑2年之宣告。
被告建屏營造有限公司願受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之宣告。
經查,本件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且上開被告均已依協議支付各該公益團體上開金額,有本院卷存收據5紙可證,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1,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所述之情形,且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附表:
一、三井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丁○○涉嫌圍標之工程:┌──┬──────┬─────┬──────────┬──────────┬───────┐│編號│日期│地點│工程名稱│犯罪行為│備註│├──┼──────┼─────┼──────────┼──────────┼───────┤│一│94年10月26日│南州鄉公所│七塊社區道路及相關設│由黃銘嘉安排 承泰 土木│原起訴書【附表│││││施改善工程│包工業、 巨仲 營造工程│三】編號八││││││有限公司陪標,內定由│││││││三井土木包工業得標。│││││││(承泰土木包工業、巨│││││││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業經本署另案起訴)││├──┼──────┼─────┼──────────┼──────────┼───────┤│二│94年10月26日│南州鄉公所│同安村道路AC改善工│由黃銘嘉安排承泰土木│原起訴書【附表│││││程│包工業、巨仲營造工程│三】編號九││││││有限公司、盛堡營造有│││││││限公司陪標,內定由三│││││││井土木包工業得標。(│││││││盛堡營造有限公司,業│││││││經本署另案起訴)││└──┴──────┴─────┴──────────┴──────────┴───────┘
二、詠騏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甲○○涉嫌圍標之工程:┌──┬──────┬─────┬──────────┬──────────┬───────┐│編號│日期│地點│工程名稱│犯罪行為│備註│├──┼──────┼─────┼──────────┼──────────┼───────┤│一│94年6月9日│新園鄉公所│內庄、新園村巷道改善│甲○○請黃銘嘉顧標,│原起訴書【附表│││││工程│並給予圍標費用。│二】編號八│├──┼──────┼─────┼──────────┼──────────┼───────┤│二│94年8月24日│新園鄉公所│港墘村巷道排水改善工│同上│原起訴書【附表│││││程││二】編號十二│├──┼──────┼─────┼──────────┼──────────┼───────┤│三│94年9月27日│新園鄉公所│烏龍排水清理疏浚工程│同上│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十四│└──┴──────┴─────┴──────────┴──────────┴───────┘
三、恆冠土木包工業之代表人癸○○涉嫌圍標之工程:┌──┬──────┬─────┬──────────┬──────────┬───────┐│編號│日期│地點│工程名稱│犯罪行為│備註│├──┼──────┼─────┼──────────┼──────────┼───────┤│一│94年4月19日│新園鄉公所│新園往五房道路排水溝│癸○○曾參加卯○○所│原起訴書【附表│││││改善工程│主持之圍標會議,並給│二】編號一││││││予卯○○圍標費用。││├──┼──────┼─────┼──────────┼──────────┼───────┤│二│94年7月12日│新園鄉公所│五房社區牌樓改善工程│同上│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十│├──┼──────┼─────┼──────────┼──────────┼───────┤│三│94年7月26日│新園鄉公所│南龍村路燈增設改善工│同上│原起訴書【附表│││││程││二】編號十一│└──┴──────┴─────┴──────────┴──────────┴───────┘
四、易伸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壬○○涉嫌圍標之工程:┌──┬──────┬─────┬──────────┬──────────┬───────┐│編號│日期│地點│工程名稱│犯罪行為│備註│├──┼──────┼─────┼──────────┼──────────┼───────┤│一│94年8月9日│麟洛鄉公所○○○鄉○○村○○道路│與黃銘嘉等達成不為價│原起訴書【附表│││││工程│格競爭之合意。│一】編號六│└──┴──────┴─────┴──────────┴──────────┴───────┘
五、長長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丑○○涉嫌圍標之工程:┌──┬──────┬─────┬──────────┬──────────┬───────┐│編號│日期│地點│工程名稱│犯罪行為│備註│├──┼──────┼─────┼──────────┼──────────┼───────┤│一│94年4月26日│麟洛鄉公所○○○鄉○○道路改善工│丑○○參加卯○○之圍│原起訴書【附表│││││程│標會議,內定由丑○○│一】編號二││││││承作之工程,得標後會│││││││給予卯○○圍標費用。││├──┼──────┼─────┼──────────┼──────────┼───────┤│二│94年6月21日│麟洛鄉公所│新田村巷道改善工程│同上│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
六、建屏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丙○○涉嫌圍標之工程:┌──┬──────┬─────┬──────────┬──────────┬───────┐│編號│日期│地點│工程名稱│犯罪行為│備註│├──┼──────┼─────┼──────────┼──────────┼───────┤│一│94年5月31日│南州鄉公所│二高南州林邊段平面道│與卯○○、黃銘嘉達成│原起訴書【附表│││││路綠美化工程│合意不為投標,並索取│三】編號四││││││圍標費用。││└──┴──────┴─────┴──────────┴──────────┴───────┘
七、廣翔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陳承敏涉嫌圍標之工程:┌──┬──────┬─────┬──────────┬──────────┬───────┐│編號│日期│地點│工程名稱│犯罪行為│備註│├──┼──────┼─────┼──────────┼──────────┼───────┤│一│94年4月19日│麟洛鄉公所○○○鄉○○路改善工程│原內定由允陽營造有限│原起訴書【附表││││││公 司得標 ,陳承敏以高│一】編號一││││││昇土木包工業名義不為│││││││價格之競爭。││├──┼──────┼─────┼──────────┼──────────┼───────┤│二│94年4月26日│麟洛鄉公所○○○鄉○○道路改善工│內定由長長營造有限公│原起訴書【附表│││││程│司得標,陳承敏以高昇│一】編號二││││││土木包工業名義不為價│││││││格之競爭。││├──┼──────┼─────┼──────────┼──────────┼───────┤│三│94年8月9日│麟洛鄉公所○○○鄉○○村○○道路│內定由廣翔營造有限公│原起訴書【附表│││││工程│司得標,以易伸昌、灝│一】編號六││││││明、 喬勝豐大金昌 │││││││營造有限公司陪標不為│││││││價格之競爭。││├──┼──────┼─────┼──────────┼──────────┼───────┤│四│94年8月17日│麟洛鄉公所│ 田心村 田腳埤延續整治│內定由喬勝營造有限公│原起訴書【附表│││││工程│司得標,陳承敏以廣翔│一】編號七││││││營造有限公司名義不為│││││││價格之競爭。││└──┴──────┴─────┴──────────┴──────────┴───────┘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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