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1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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