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商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商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商訴字第4號上訴人四海遊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茂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依前述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王英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