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8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臨時管理人乙○○
號19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乙○○(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上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其唯一之董事 林文義 已於民國98年3月2日死亡,為維持該公司業務之正常營運,並保障該公司有機會對抗聲請人課稅處分行使訴訟權,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之原董事林文義業於98年3月
2日死亡,而不能行使職權乙節,有戶籍資料查詢清單、遺產稅申報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公司董事、股東名單等件附卷可稽。又該公司董事僅林文義一人,無經理人,且無其他負責人及股東之情,亦經本院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取該公司登記案卷查核無誤。經審酌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目前並無其他股東,惟其長子乙○○曾為該公司股東,迄97年3月12日始轉讓出資之事實,已為乙○○到庭自承屬實(見本院98年9月25日筆錄),並有該公司登記案卷可據。對公司業務經營應有一定程度之瞭解,而足以勝任該公司臨時管理人乙職。爰依前揭規定,選任乙○○為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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