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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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76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因養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乙○○與 羅品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羅品(女、四年0月0日生)之養子,因養母死亡,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庭之姓氏,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 黎天民 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族譜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在卷可證,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略以:「當初是因為我三伯沒有兒子,所以我從小讓三伯收養,但不知道戶政事務所為何弄錯,我應該是姓『張』,卻變成姓『羅』。」「(問:當初辦收養時,你的三伯是否還在世?)當時他已過世。」「(問:你的養父、母是否還有子女?)有,我的姐姐叫甲○○。他的兒子一個姓『陳』,另一個姓『張』。姓『張』那一個是要繼承香火的」等語(本院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訊問筆錄參照)。另據證人甲○○即收養人羅品之女到庭陳稱:「(問:對於聲請人乙○○終止收養有無意見?)我贊成。我有兩個兒子,一個姓『張』,是要承繼香火的,現在就已經有在拜祖先」等語(本院前開訊問筆錄參照)。又收養人羅品於五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終止收養動機既無不當,且收養人羅品尚有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存在,終止本件收養,對於羅品並無特別不利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羅品之收養關係,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允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曾惠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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