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39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鄒可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壹仟肆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