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高麒坤高培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萬泰銀行)債務,而該債權經輾轉讓與聲請人,經
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
讓與之通知,竟因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而未能送達,乃依
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已據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
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
戶籍資料屬實,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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