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82號原告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17,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欠裁判費43,738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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