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66號原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被告東旺奈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尼洛奈米複合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宗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