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世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世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六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顏世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至編號
4罪曾經本院99年度審聲字第21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編號2罪曾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81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各案判決及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4日│98年9月3日│98年11月21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682號│98年度毒偵字第6223號│98年度偵字第37795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5445號│98年度審簡字第6304號│99年度審易字第323號││實├─────┼───────────┼───────────┼───────────┤│審│判決日期│98.12.18│99.02.10│99.03.03│├─┼─────┼───────────┼───────────┼───────────┤│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5445號│98年度審簡字第6304號│98年度審易字第323號││判├─────┼───────────┼───────────┼───────────┤│決│確定日期│99.01.18│99.03.15│99.03.29│├─┴─────┼───────────┼───────────┼───────────┤│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800號│99年度執字第3777號│99年度執字第5005號│└───────┴───────────┴───────────┴───────────┘┌───────┬───────────┬───────────┬───────────┐│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1日│98年11月15日│98年11月06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7795號│99年度偵字第14306號│99年度偵字第14306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323號│99年度訴字第1681號│99年度訴字第1681號││實├─────┼───────────┼───────────┼───────────┤│審│判決日期│99.03.03│100.01.26│100.01.26│├─┼─────┼───────────┼───────────┼───────────┤│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323號│99年度訴字第1681號│99年度訴字第1681號││判├─────┼───────────┼───────────┼───────────┤│決│確定日期│99.03.29│100.02.21│100.02.21│├─┴─────┼───────────┼───────────┼───────────┤│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800號│100年度執字第3917號│100年度執字第3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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