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08號聲請人 黃馨誼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保險費新台幣■金額轉換■元,及如附表所載各筆保險費金額分別自如後附表所載滯納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之日前一日止,按每日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金額轉換■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法官陳淑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美雲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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