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 陳瑞榮 被告 鹿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瑞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玉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