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90號聲請人陳 澤遠 即澤遠工程行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呂烱昆┌─────────────────────────────────────┐│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博辰科技股│彰化商業銀│100年4月25日│399,425元│FN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雙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