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八十八年度家護字第二四九號
上訴人丙○○
甲○○乙○○ 陳玉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本院板橋簡易庭八十七年度板簡字第五二一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內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柏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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