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國斌自民國壹佰年陸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洪國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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