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29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家偉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為零點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家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曾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9年8月16日以99年度簡字第1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9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故被告前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茲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持有毒品對社會治安所可能產生之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高職畢業、現無業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再按查獲之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含袋重0.55公克)應依前揭茲規定,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地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