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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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楊蕙瑛
       謝盛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陽光宙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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