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平州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相 對 人 何繡月
相 對 人 李秀玲
相 對 人 楊鳳娥
相 對 人 曹月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繡月等間因給付會款案件,請求訴訟救助
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會款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
橋分會審查表及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全部扶助)等一份以
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