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小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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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25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李宇棠
被 告 張添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三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