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原告為訴之追加,而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仟貳佰伍拾伍萬零伍佰壹拾肆元(新台幣,下同),其追加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官黃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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