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三八八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確定判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五八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九六六五號、第一一八五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法官黃國忠
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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