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銷售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走私物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未稅洋菸沒收之。
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牟取不法之利益,基於銷售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走私物品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九月間起,連續多次在台北縣○○鎮○○街附近,向一年籍不詳綽號「阿男」之男子,以每箱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元,每次販入三十六萬元之走私進口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三十箱,並將之運送至其所承租座落於台北縣○○鎮○○街○○○巷○號之倉庫內存放,而分批販售予台北縣境內各處之檳榔攤得利。後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其以約二百萬之價格,販入走私進口完稅價格為一百三十四萬四千二百二十元之未貼專賣憑證之走私洋菸,並存放於上開倉庫中,擬以分批販售得利,但尚未及銷售完畢,即經警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在前揭倉庫內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走私進口未貼專賣憑證洋菸。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警訊、偵審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洋菸可資佐證,且該批未稅洋菸之完稅價格為一百三十四萬四千二百二十元,已逾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之數額,有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基普緝字第八九一○三六六五號函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銷售走私物品既遂罪、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銷售走私物品未遂罪、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罪。被告先後多次銷售走私物品既、未遂及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之犯行,各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銷售走私物品論以既遂一罪),並各依法加重其刑。其販賣走私進口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為一行為同時觸犯銷售走私物品罪與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二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銷售走私物品罪處斷。又被告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三、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本件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間所販入之走私洋菸,於銷售前被查獲,係已著手而未遂,應論以銷售走私物品未遂罪,原判決未察而逕依銷售走私物品既遂論處,尚有未洽。㈡又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銷售走私物品罪、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罪,已如前述,原審漏未論及被告觸犯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罪,核非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徒以請求從輕指摘原判決雖無可取,但原判決既有可議即無可維持,自應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在於獲取暴利、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已有同類犯罪之前科,不知悛改,但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酌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扣案之如附表所示未貼專賣憑證洋菸,應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日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顧倪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附錄論罪法條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菸名│數量│├──┼────────────┼───────┤│一│DAVIDOFF│二萬三千五百包│├──┼────────────┼───────┤│二│MILDSEVEN│五萬一千包│├──┼────────────┼───────┤│三│SEVENSTARS│六千五百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