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24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胡勝傑
被   告  張品安張士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6,238元,及自民國95年2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4.11%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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