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33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林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村00鄰000
○0號,有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