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牟桂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25號、101年度執字第2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牟桂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牟桂芬因竊盜案件,自行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茲因被告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1年度執字第230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
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2份、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各2份等資料影本及被告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