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 陳隆銘 相對人 劉湘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執行事件,其內情尚有含冤,聲請人將另行起訴。因聲請人之不動產遭到查封,若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鈞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4825號、宜蘭地院101司執助字第7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程序停止執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4825號、宜蘭地院101司執助字第76號之強制執行事件,然查,聲請人並未曾對相對人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紙1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自屬於法不合,不能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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