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原告 廖鐘漢
張文秀 (原名: 張瓊文 )被告 陳啟村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緝字第101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啟村所涉詐欺取財案件,業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為免訴判決(101年度易緝字第101號)在案,依前述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李宜璇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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