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07號原告 劉光復 被告 沈雅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0,
000元(即本件房地之買賣交易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