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魁選任辯護人黃慕容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陳文魁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參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陳文魁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將其收押,茲羈押三月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卓穎毓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