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
甲○○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玖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0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零五元││├─────────────┼─────────────┼──────────┤│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二百八十七元│繳三百四十元││││退五十三元│├─────────────┼─────────────┼──────────┤│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刊登新聞紙費用│五百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共計│一萬七千二百三十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