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台南縣政府於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府社福字第一四六一二六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九0證他字第八五號)。因捐助章程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經第七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如附件所示之變更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第七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及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影本各一份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及設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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