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44號
上訴人 吳權霖
上列上訴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月2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台幣3,15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至110年2月18日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