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648號
上 訴 人 潘○○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潘○○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宜家 家居股份有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