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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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華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冠 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9,96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76,13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