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綠水茵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劉仁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交易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慧怡